甘肃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302民初329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金昌市。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祥,住甘肃省金昌市。 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街道东岗西路638号(文化大厦)14层0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侯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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