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1民初1570号
原告:河北华讯微通网络集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习国,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衡水鼎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于双林,男,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
河北华讯微通网络集成有限公司与衡水鼎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双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华讯微通网络集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华讯微通网络集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华讯微通网络集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