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鼎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华讯微通网络集成有限公司与于双林、衡水鼎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1民初469号
原告:河北华讯微通网络集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双林,男,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
被告:衡水鼎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河北华讯微通网络集成有限公司与于双林、衡水鼎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华讯微通网络集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即被告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赔付原告各项线路损失、鉴定费、诉讼费共计50000元整,并以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华讯微通网络集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3元,由原告河北华讯微通网络集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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