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安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安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1693号
原告:**,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回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辉,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告:甘肃安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178号8楼812室。
法定代表人:王安良。
被告:甘肃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阿干镇大水子340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新。
原告**诉被告***、甘肃安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甘肃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荔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俊
书 记 员  王海燕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