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11民初586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3月1日出生,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安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178号8楼8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宝方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夹滩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安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方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曹 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