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安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安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方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11民初592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7月21日出生,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安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178号8楼8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宝方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夹滩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安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方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3元,减半收取60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曹 莎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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