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安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安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方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11民初593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安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178号8楼8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宝方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夹滩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安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方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贺 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郁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