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11民初591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安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178号8楼8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宝方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夹滩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安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宝方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甘肃安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方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郁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