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1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九合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安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178号8楼8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宏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永登县城关镇人民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黎英,***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安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良公司)、永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永登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1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工程计划竣工的时间、已完工程量、欠付工程价款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1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3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冯稼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