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安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安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1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九合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安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178号8楼8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宏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永登县城关镇人民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黎英,***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安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良公司)、永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永登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1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工程计划竣工的时间、已完工程量、欠付工程价款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1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3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冯稼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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