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天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3民初5814号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南街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660557648C。
责任人:蔡苓。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扬,公司员工。
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解放西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1472891794。
法定代表人:应金良。
被告: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华龙南街8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14729068X6。
法定代表人:黄建华。
被告:浙江九天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康济北街878号。
法定代表人:吴一刚。
被告:应金良,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
被告:吴一刚,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
被告:张飞平,女,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九天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应金良、吴一刚、张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九天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应金良、吴一刚、张飞平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撤回对被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九天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应金良、吴一刚、张飞平的起诉。
审 判 员 吴宏亮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 黄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