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天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

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瑞城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6229号 原告: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大华城市花园C9幢办公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沈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瑞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婺江西路28号商务中心1幢10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浙江九天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康济北街87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瑞城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九天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