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天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

陕西土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九天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民终1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土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741所生活区1103室。 法定代表人:**用,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九天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康济北街878号。 诉讼代表人:***,浙江九天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路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西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在广。 上诉人陕西土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人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九天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钢构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隧道公司)、兰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渝铁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21)浙0703民初29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土人装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6日,土人装饰公司承建甘肃省宕昌县哈达铺镇的哈达铺车站站房及货物仓库钢结构工程,该工程于2016年4月20日完工,应结算尾款为1047980.82元。期间被上诉人恶意拖欠该款项,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剩余款项。九天钢构公司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以伪造债权债务关系、伪造公章等形式恶意向中铁隧道公司出具授权,将应付给土人装饰公司的工程款60万元以防火涂料款形式转移到关联公司,这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更是损害了土人装饰公司实际利益。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或依法改判。 九天钢构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时管理人向九天钢构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核实授权委托书公章真伪问题,其答复当时甘肃陇南有项目需要使用公章,经公司同意另刻公章在使用。破产案件目前在破产重整执行期间,请求裁定驳回上诉。 中铁隧道公司、兰渝铁路公司均未发表意见。 土人装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九天钢构公司支付工程款1047980.82元及利息222300.89元(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该笔款项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3日),共计1270281.71元;2.判令中铁隧道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兰渝铁路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九天钢构公司、中铁隧道公司、兰渝铁路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18日,金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703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要求对浙江九天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2018年11月2日,金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703破17号决定书,指定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担任九天钢构公司的破产管理人。2020年12月21日,金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703破1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2020年12月21日起对浙江九天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重整。九天钢构公司现处于破产重整阶段。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0条亦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金东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九天钢构公司的破产申请,土人装饰公司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应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土人装饰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16元,金东区人民法院予以退回。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土人装饰公司未向九天钢构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双方也未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统一受偿。本案中九天钢构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要求九天钢构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起诉应予驳回。其次,中铁隧道公司、兰渝铁路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九天钢构公司对土人装饰公司存在欠付工程款且金额确定,在该事实尚未明确、争议较大,且本案对九天钢构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的情况下,一审对土人装饰公司起诉中铁隧道公司、兰渝铁路公司一并驳回,符合破产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需要,并无不当。土人装饰公司可在其对九天钢构公司的债权确定之后,再向中铁隧道公司、兰渝铁路公司依法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土人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