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晟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晟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丰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0104民初1141号
原告甘肃晟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丰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甘肃晟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晟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51.7元,由原告甘肃晟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晶
书记员  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