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晟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永兴源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4民初3728号
原告:甘肃永兴源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环形西路6号(3号库1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少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维,该公司员工。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西路1号(丝路电商产业园B区)三号楼六层608室。
法定代表人:邹锡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甘肃永兴源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甘肃永兴源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永兴源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永兴源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原告甘肃永兴源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 晨 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