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晟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柴某某和许某某;甘肃晟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02民初6705号
原告柴某某,女,汉族,2000年10月4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之某某,女,汉族,1976年7月8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汉族,1988年2月7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晟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柴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甘肃晟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柴某某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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