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2民初575号
原告府谷县古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杨建平,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鄂尔多斯市金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张贾平,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府谷县古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金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庭调解,被告已经偿还全部欠款及承担了本案诉讼费用,故原告府谷县古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府谷县古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府谷县古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振荣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瑞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