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金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鄂尔多斯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27民初69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0141533XL,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29号。 负责人:**,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金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329026580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乌审召镇园丁小区一号楼二单元3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 被告:***。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乌 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