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欣达电器厂与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02民初1064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欣达电器厂,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经营者:郑占魁,男,195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振东,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五团,该公司经理。
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欣达电器厂与被告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欣达电器厂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欣达电器厂撤回对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欣达电器厂负担。
审判员 王菊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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