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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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恢132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4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五团。
被执行人:**,女,住湖南省衡阳市。
被执行人:周海,男,住湖南省衡阳市。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呼仲案字[2019]第18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京03执1427号。仲裁审理过程中,本院以(2020)京03财保6号裁定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朝阳区房产,立案执行后,相关保全措施转为该案执行措施。因双方执行和解,该案中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海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海的银行存款三千九百一十七万二千九百八十四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海应支付的利息(以二千九百八十九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4.35%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海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海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十一万八千零一十三元。
五、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海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才雪冬
审判员  魏志斌
审判员  金 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庞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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