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恢1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4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五团。
被执行人:**,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
被执行人:周海,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呼仲案字[2019]第18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京03执1427号,后该案中止执行。2021年4月16日,本院依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进行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2日提交中止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呼仲案字[2019]第180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才雪冬
审判员 魏志斌
审判员 金 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庞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