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3执14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五团。
被执行人:**,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
被执行人:周海,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呼仲案字[2019]第18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呼仲案字[2019]第180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学猛
审判员 徐 辉
审判员 宁 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庞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