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2民初2190号
原告: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473号。
法定代表人:王五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信,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春,内蒙古永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南安友兴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大盈公业区林前,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刚,内蒙古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大盈村外田头103号,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刚,内蒙古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朴山村朴北12号,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友兴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福建省南安友兴石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建省南安友兴石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46元,原告已预交9492元,由原告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张宝琴
人民陪审员 乌慧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亚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