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83民初784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被告:福建省奥维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0503029987。
法定代表人:尤嘉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奥维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福建省奥维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涉案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