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民初783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大南坂农场坑内作业区。
被告:**,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被告:福建省奥维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050302998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奥维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福建省奥维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已缴纳涉案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乙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速 录 员 ***
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