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941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亿基自动化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138号3幢302-1。
法定代表人:解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南座9层902。
法定代表人:齐文龙。
本院在执行上海亿基自动化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庞 松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方 岩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羽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