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亿基自动化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亿基自动化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403民初4125号

原告:上海亿基自动化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138号3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84038199G。

法定代表人:解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陆智燕,上海巨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区枣曹路3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731793168。

法定代表人:岑杰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铖,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亿基自动化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基公司)与被告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智燕、被告远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1,384.6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71,384.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3月22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上利息合并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为6,704元,货款及利息共计78,088.6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大屏幕、LED、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并由原告进行指导安装和调试,双方约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720,000元,付款方式为预付款为30%,提货款为40%,安装调试款20%,质保金10%(设备运行12个月或货到验收合格18个月付款)。因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双方于2018年4月签订《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合同原总价变更为713,846元,且在支付20%安装调试费时,原告需要提供全额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9月23日完成供货义务,并于2018年1月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被告约于2018年6月完成大屏幕系统的验收,验收合格,并于2018年10月支付了安装调试验收款。截止目前,该项目质保期早已届满,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质保金71,384.6元.

被告远通公司辩称,对于原告主张的货款(质保金)71,384.6元没有异议,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认为过高,应当按照同业银行拆借利率计算利息,对利息起算点没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大屏幕、LED、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并由原告进行指导安装和调试,双方约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720,000元,付款方式为预付款为30%,提货款为40%,安装调试款20%,质保金10%(设备运行12个月或货到验收合格18个月付款)。2018年4月,原、被告签订《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合同原总价变更为713,846元,且在支付20%安装调试费时,原告需要提供全额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向被告开具总金额为71384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7年9月23日,李虎在设备到货签收单上签字确认设备数量正确、设备包装完好。2018年1月15日,李虎作为使用单位人员在阶段性调试报告上签字确认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毕。被告在庭审中认可李虎系被告的工作人员。2019年7月27日,李虎在质保金验收单上签字确认质保期已到,运行正常,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要求其支付的货款(质保金)71,384.6元及利息起算点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中质保金71,384.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作为购买方应在质保期届满后及时支付质保金,因被告逾期未付造成的利息损失,被告应赔偿原告。但双方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结合原告的实际损失,对原告要求的利息损失,本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的标准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亿基自动化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偿还货款71,384.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71,384.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亿基自动化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元,申请费801元,由原告上海亿基自动化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1.2元,由被告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负担1,52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秀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亚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