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亿基自动化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厦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气(上海)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41080号
原告:上海厦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LI-MOUZHENG,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轶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许经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培庆,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铭,男。
被告:***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黄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郁婕,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登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磊。
委托诉讼代表人:宋若云,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亿基自动化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
法定代表人:解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智燕,上海巨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临港浦江国际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浦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陈行公路****楼**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媛,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厦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登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在司法鉴定程序完毕后,本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上海亿基自动化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浦江国际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浦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参加诉讼。
原告上海厦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厦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厦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26.13元,鉴定费55,000元,由原告上海厦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昺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芃芃
书 记 员 钟益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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