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亿基自动化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亿基自动化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15649号

原告:上海亿基自动化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138号3幢302-1。

法定代表人:解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南座9层902。

法定代表人:齐文龙。

原告上海亿基自动化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亿基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通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亿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科通用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亿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中科通用公司:1、支付应付货款471 750元;2、以逾期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LPR的1.5倍支付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20年2月27日为63 571.55元)。事实和理由:上海亿基公司与中科通用公司在2014年7月17日至2016年10月15日期间,先后签订了5份买卖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上海亿基公司应按合同附件的供货清单向中科通用公司履行发货义务,中科通用公司则应按各时间节点向上海亿基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五份合同价款共计1 812 500元。上述合同均约定了合同价款按2:2:3:2:1支付,即中科通用公司先支付20%预付款,于上海亿基公司具备发货条件后支付20%,于设备抵达现场经清点无误并完成全部设备的安装工作后支付30%,于验收合格后支付20%,剩余10%作为合同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60日内支付。根据合同第11.1条约定,合同质保期为双方签署验收证书之日起满1年。现上海亿基公司已依约向中科通用公司履行了全部发货义务并开具发票,全部设备均已通过验收,质保期已届满且未出现质量问题,然而中科通用公司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款项。2019年11月12日,上海亿基公司向中科通用公司发送《对账单》以确认中科通用公司欠款金额,五份合同共计欠款471 750元。中科通用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并在“信息证明无误”处签字、盖章。故上海亿基公司诉至法院。

中科通用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庭审抗辩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认定事实如下:(1)2014年7月17日签订的《锦州市生活垃圾及污泥焚烧发电项目全厂工业笔录电视见识系统供货合同》,合同金额393 500元;(2)2014年12月26日签订的《宣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全厂工业闭路电视监视系统供货合同》合同金额360 000元;(3)2016年6月22日签订的《枣庄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全厂工业闭路电视监视系统供货合同》,合同金额338 000;(4)2016年6月22日签订的《阜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全厂工业闭路电视监视系统供货合同》,合同金额346 000元,以及(5)2016年10月15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金额375 000元。合同对付款条件、质保期等均进行了约定。

2016年3月23日,宣城项目验收合格,2017年10月20日枣庄项目验收合格,2018年9月26日阜新项目验收合格。

2017年11月1日,上海亿基公司向中科通用公司发送了一份《对账单》,记载了上述五份合同的付款金额、欠款金额、欠款性质,累计欠款金额为473685元。上海亿基公司在该对账单上信息不符处盖章,并载明“应付总额为471750元,差异在2017年2月17日枣庄项目摄像机增补不是与中科通用公司签订的合同”。

2019年11月12日,上海亿基公司向中科通用公司发出了《对账单》,记载上述合同欠款总额为471 750元。

以上事实有合同、验收报告、对账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上海亿基公司与中科通用公司签订的五份合同成立且生效。上海亿基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中科通用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故中科通用公司应当将包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尚欠货款471 750元向上海亿基公司支付,但中科通用公司并未依约支付,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成立立即支付尚欠货款外,还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上海亿基公司计算至2020年2月27日的逾期利息损失63 571.55元计算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本金471 75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

中科通用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权利,但不影响本院依据所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海亿基自动化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1 7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截至2020年2月27日为63 571.55元,自2020年2月28日至货款本金471 750元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71 7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

如果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4元(上海亿基自动化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上海亿基自动化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增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卢芸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