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泛嘉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泛嘉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7814号 原告:杭州泛嘉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85803040D,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博学路618号萧山科创中心B座2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深圳泛嘉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623C51,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六路泰然苍松大厦十三层北座1308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泛嘉行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D54F2C,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七路25号泰然科技园苍松大厦十三层北座1308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26004,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市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7区高新奇厂房AB601。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杭州泛嘉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泛嘉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泛嘉行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泛嘉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泛嘉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泛嘉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泛嘉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泛嘉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泛嘉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泛嘉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泛嘉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泛嘉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8元,减半收取2414元,由杭州泛嘉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泛嘉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泛嘉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