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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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02民初3777号
原告:朗程国际旅行社(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嘉兴世界贸易中心2幢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7H5R9H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7区高新奇厂房AB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26004。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原告朗程国际旅行社(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朗程国际旅行社(浙江)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朗程国际旅行社(浙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朗程国际旅行社(浙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