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朗程国际旅行社(浙江)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02民初3777号 原告:朗程国际旅行社(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嘉兴世界贸易中心2幢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7H5R9H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7区高新奇厂房AB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26004。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原告朗程国际旅行社(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朗程国际旅行社(浙江)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朗程国际旅行社(浙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朗程国际旅行社(浙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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