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81民初3504号 申请人: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5269H,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上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26004,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7区高新奇厂房AB601。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职务不详。 申请人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8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2320400004990023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