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5民初4103号
原告: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7区高新奇厂房AB6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被告:西宁阳光唐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路25号25-51。
法定代表人:**。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阳光唐道置业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告西宁阳光唐道置业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246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西宁市生物园区支行,银行账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黄河路支行,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银行账号:×××。)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上述保全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保证生效判决顺利执行,确保债权能够及时实现,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逃避债务为由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西宁阳光唐道置业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324600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143元,由原告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