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渭南高新区城市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502执恢833号 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渭南高新区城市管理处: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渭南高新区城市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3年6月13日作出的(2023)陕0502民初17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渭南高新区城市管理处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143092.51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高新区城市管理处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确认被执行人已向其履行完毕,本案于2024年7月1日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渭南高新区城市管理处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