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7571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张雪龙,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曹源,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鸿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2幢16层16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4986075Y。
法定代表人陈香永,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乾坤,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预交诉讼费2057.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谷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