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鸿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12763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贵州厚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河南鸿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3幢16层16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4986075Y。
法定代表人:陈香永,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福,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南鸿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鸿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鸿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耿爱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侯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