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河南鸿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特81号
申请人:河南鸿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3幢16层16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4986075Y。
法定代表人:陈香永,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福,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男,197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系贵州厚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910142664。
申请人河南鸿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鸿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请求:撤销盘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盘劳人仲字[2021]第1053号仲裁裁决,驳回被申请人全部仲裁申请,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申请人自身有重大过失,应酌情减轻申请人责任。被申请人违反申请人公司规章管理制度,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安全条例,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施工可能发生的风险应当有明确的分辨能力,其因为自身重大过失导致自身伤残应承担部分责任,申请人多次在施工作业中强调安全生产重要性,故应当酌情减轻申请人的责任,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仲裁裁决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被申请人主张的伤残补助金计算标准错误。根据《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的,其工伤待遇按照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1个月的,其工伤待遇按照其1个月的工资计算。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仅工作两个月,故应以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月工资。根据申请人的工资结清记录,其每月工资为4500元。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受伤时间为2019年12月7日,双方于2020年1月11日终结劳动关系,即应按贵州省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10元标准计算。因此,被申请人主张的伙食补助费应按10元/天计算。另外,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住院期间已先行垫67581.3元,应予扣除。2、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的工资为日薪150元每天,应按此标准计算其停工留薪期工资。
经审查查明:2021年11月2日,盘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盘劳人仲案字[2021]第1053号仲裁裁决书:一、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17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974.6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741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费57411元、停工留薪期待遇47433.7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88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56元、劳动能力鉴定费520元,共计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肆仟陆佰捌拾陆元肆角(¥:224686.4元),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申请人。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裁决同时明确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非终局裁决事项,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的规定,盘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盘劳人仲案字〔2021)第10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的事项并不符合该条关于终局裁决的规定,故该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盘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盘劳人仲案字[2021]第1053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罗 敏
审 判 员  王秋红
审 判 员  杨 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冰
书 记 员  杨梦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