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16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鸿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3幢16层16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4986075Y。
法定代表人:陈香永,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634XA。
法定代表人: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胜胜,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盼,男,199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州市盘州古城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双凤镇交通路(原建设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07386722XH。
法定代表人:何航,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鸿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盘州市盘州古城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7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56元,减半收取227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代艳
审判员 李**
审判员 唐丽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毛毛
书记员顾雄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