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鸿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9268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鸿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3幢16层16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4986075Y。
法定代表人陈香永。
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1128H。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鸿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