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鸿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鸿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与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04执658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鸿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都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宇恒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夏鸿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7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鸿智达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235元及利息723.15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支付货款17235元自2019年11月4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退还申请执行人宁夏鸿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元,依法缴纳执行费250元,以上共计23406.15元(利息尚未计算)。但被执行人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夏鸿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0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我院查明被执行人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名下有宁AXXXXX号、宁AXXXXX号、宁AXXXXX号车辆产权,于2020年5月12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现我院已将被执行人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宇恒星限制高消费。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宁夏鸿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相关措施及查明的案件事实,因被执行人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我院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宁夏鸿智达科技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财产线索,可向我院恢复执行。该案执行费250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龙文臣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吴岳
书记员  白晨亮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