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渝0155行初12号
原告***,女,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万,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系***之夫。
被告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行政中心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8008652230Y。
法定代表人王江陵,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王洪洋,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婷婷,女,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该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才,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平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80213441。
法定代表人李述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女,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梁平区。
原告***不服被告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梁平区人社局)、第三人重庆平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伟公司)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1日、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万,被告梁平区人社局出庭应诉负责人王洪洋、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婷婷、王方才,第三人平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12月29日,平伟公司申请对***受伤进行工伤认定,梁平区人社局于2019年1月9日受理。2019年8月22日,梁平区人社局作出梁平人社伤险认字(2019)1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是平伟公司的职工,工作岗位是品管部QA员,劳动合同期限从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2018年11月30日8:30左右,***与同事合作用叉车将该单位一楼车间的产品材料通过货运电梯运送到车间四楼,***在推车出四楼电梯过程中,突感腰部有点痛。2018年12月4日,***经重庆市梁平区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2019年8月6日,重庆市梁平区医学会出具医学技术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腰椎间盘突出症,椎间盘退行性改变是基础,用力可能为腰间盘突出症的诱发因素。梁平区人社局认为***所患腰椎间盘突出症,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原告***诉称,第一、案涉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2018年11月30日8点30分左右,***与同事黎克群在车间4楼货运电梯处将叉车上重约1千余斤的材料拖运出该电梯,为克服4楼楼面比电梯承载面高约6厘米所造成的阻力,黎克群在前面用力拉,***在后面使劲推,在使劲推的过程中,***腰部突然出现疼痛,***向黎克群说:“糟了,腰杆闪到了,有点痛”。由于当时腰部不很痛,又缺乏医学常识,一直拖到12月1日。12月2日疼痛加剧,左脚麻木,12月3日凌晨4时实然疼痛加剧,难以正常行走,才到区医院检查,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并手术治疗。***的上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1.腰5/骶1椎间盘向后突出并压迫神经根,该情形是因该椎间盘退变以及外力这两个因素共同引起的。《外科学》(第8版,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对腰椎间盘突出症表述为:腰椎间盘突出症是指腰椎间盘发生退行性改变以后,在外力作用下,纤维环部分或者全部破裂,单独或者连同髓核、软骨终板向外突出,刺激或者压迫窦椎神经和神经根引起的以腰腿痛为主要症状的一种病变。腰椎间盘突出症;2.***的相关情形属于伤害情形;***身体相关部位出现的疼痛及麻木症状是因原告腰5/骶1椎间盘的纤维环破裂,髓核组织从破裂之处向后脱出并压迫神经根而导致的。显然,腰5/骶1椎间盘的纤维环破裂,髓核组织从破裂之处向后脱出并压迫神经根,引起腰部疼痛、左脚疼痛及麻木,这一情形属于伤害情形;3.***的相关伤害与外力有关,渝万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表明,***的伤害与外力有关,外力就是***在2018年11月30日上班时推运重物时,腰部损伤,造成腰5/骶1椎间盘的纤维环破裂,并引发腰椎间盘突出症;4.现行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并未要求构成工伤的主要原因必须是工作原因。《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并未要求构成工伤的主要原因必须是工作原因。如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等,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同类腰椎间盘突出症,作出判决确认系工伤(附: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7行终17号行政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4行终312号行政判决书)。因此,***腰部于2018年11月30日所突发的腰5/骶1椎间盘的纤维环破裂,髓核组织从破裂之处向后脱出并压迫神经根,引起腰部疼痛这一伤害,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该意外伤害与其推运相关材料有关,当属于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第二、梁平人社伤险认字(2019)1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梁平区人社局认定***腰椎间盘突出症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一事实,缺乏证据。1.无证据证明案涉腰椎间盘突出症的具体表现不属于事故伤害;2.无证据证明上述事故伤害的成因不包括相关工作原因。如上所述,***在工作中推运重物时腰部突发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梁平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证据不足,请求撤销梁平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关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被告梁平区人社局辩称,1.2018年11月30日没有发生事故伤害。当日8:30左右,***与同事合作用叉车将该单位一楼车间的产品材料通过货运电梯运送到车间四楼,***在推车出四楼电梯过程中,突感腰部有点痛。当日,电梯没有发生故障,***也未受到事故伤害。2.***患腰椎间盘突出症是自身疾病,而不是伤。2018年12月4日,***经重庆市梁平区人民医院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2019年8月6日,重庆市梁平区医学会作出鉴定意见为:腰椎间盘突出症,椎间盘退行性改变是基础,用力可能为腰间盘突出症的诱发因素。3.梁平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患腰椎间盘突出症,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梁平区人社局作出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平伟公司述称,平伟公司对是否属于工伤不懂,尊重、同意梁平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在答辩期限内,被告梁平区人社局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庭审中,当庭举示了下列证据:
(一)程序方面的证据。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接件登记表(存根)、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等书证证实,2018年12月29日,平伟公司申请对***受伤进行工伤认定,2019年1月9日,梁平区人社局予以受理。
2.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工伤告知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证证实,2019年2月1日,因***腰椎间盘突出症是否是伤需要进行医学鉴定,建议平伟公司申请鉴定,梁平区人社局遂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同年3月18日,***以梁平区人社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向重庆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人社局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梁平区人社局对***的工伤认定申请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同年7月23日,梁平区人社局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医学鉴定。
3.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证证实,2019年8月22日,梁平区人社局作出梁平人社伤险认字[2019]13号认定工伤决定,并依法送达平伟公司、***。
(二)事实方面的证据(平伟公司提供)。
1.***身份证复印件、平伟公司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用人单位事故伤害报告表、授权委托书等书证证实,2018年10月17日,平伟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从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双方具有劳动关系。2018年12月20日,平伟公司填写事故报告表,同意工伤申报,委托公司职工陈杰代理工伤认定案。
2.梁平区人民医院病历证实,2018年12月4日,***自诉入院前4天,在上班与同事拖重物时突然出现腰部疼痛,……未行检查及治疗,在家休息后,症状无缓解。入院前2天,感腰痛明显加重,……,于入院前1天,于我院行肌电图提示,左侧股外侧皮神经损伤,并行MRI检查、口服药物治疗,经治疗后,症状缓解无明显,遂于今日到我院就诊。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
3.李琼证言证实,2018年11月30日早8点多,***和黎克群用叉车将大桥OQL检验合格的成品从车间1楼拖运至4楼仓库,卸后,***过来对我说:“糟了,刚才拖大桥时腰杆闪到了,有点痛,我想休息一会儿”。
4.黎克群证言证实,2018年11月30日早上8点30分左右,我和***用叉车将大桥OQL检验合格的成品从车间1楼拖运至4楼仓库,在4楼出货运电梯时,我在前面拉,***在后面使劲推,她在使劲推的过程中,突然她对我说:“糟了,我腰杆闪到了,有点痛”。
5.***关于腰损伤至手术情况说明、应属于工伤的个人意见证实,***于2018年12月8日书面说明,2018年11月30日8点30分左右,我和同事黎克群用叉车从车间1楼通过货运电梯将1千多斤重的大桥OQL检验合格的成品拖运至4楼仓库,该货运电梯承重面比4楼楼面低6厘米,在4楼出电梯时,黎克群在前面拉,我在后面使劲推,在我使劲推的过程中,突然感到腰部有点疼痛,我便对黎克群说了腰杆闪到了,有点痛。从车间1楼拖运至4楼仓库,在4楼出货运电梯时,我在前面拉,***在后面使劲推,她在使劲推的过程中,突然她对我说:“糟了,我腰杆闪到了,有点痛”因缺乏医学常识,当时未在意,12月1日、2日疼痛加剧,左脚开始麻木,才于12月3日凌晨到医院治疗,并于12月7日进行了手术等。我在工作中发生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三)事实方面的证据(梁平区人社局调取)。
1.2018年11月、12月***等人考勤记录证实,***2018年11月30日(星期五)8:15上班,17:39下班,12月1日(星期六)8:14上班,14:03下班,12月2日(星期日)周休,12月3日至12月29日病假;李琼、黎克群2018年11月30日上班等。
2.应急维修现场故障报告书、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等书证证实,平伟公司电梯维修情况,2018年11月30日电梯没有出现故障并维修。
3.调查***笔录及光盘、补充说明证实,2018年11月30日(星期五)早上8:30左右,我与黎克群一同拖两车大桥出4楼电梯时,因电梯口比4楼地面低6公分,黎克群在前面拉,我在后面推出电梯后,我使了猛力,当时感觉腰杆有点痛,就给黎克群说:我腰杆闪到了。我还是与黎克群一起把材料拖到库房内,向组长李琼汇报腰杆闪到了,有点不舒服,李琼叫我歇下,我感觉有点痛,能坚持工作,就继续工作到当天下班。星期六早上,继续上班,还是去拖了货的,下午2点左右下班。12月1日,我在药店购买了红花油,在家擦腰杆,12月3日凌晨3-4点,左脚至腰杆突然痛得要命,我老公就送我到区医院门诊检查,照的CT,12月4日上午拿到结果,就办理入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
2019年8月16日,***补充说明,2018年11月30日8点半左右,出电梯小轮子在前面,先出电梯,大轮子后出电梯。
4.调查黎克群笔录证实,我与***是同事,是QA检验,每天与我从OQC房间拉货至库房。2018年冬天,具体时间记不得了,我与***用叉车从1楼OQC房间拉的两车大桥材料到4楼品管部入库途中,在叉车和上面的大桥一同出4楼电梯时,电梯厢平面比4楼地面低4-5厘米,***在前面拉叉车,我就在后面,手把在大桥料车上推,我们喊123利用惯性把叉车拖出来,***当时就摸腰杆,并说“腰杆痛”,我们还是把叉车拖至库房里。那天,电梯没有故障,大桥重了进电梯,电梯就会降点,一车大桥有400-500斤,我们一次拖两车大桥。
5.调查陈小燕笔录证实,我是公司品管部经理助理,李琼是QA组长,***、陈凤梅是QA检验,协助从OQC检验区拉货至库房入库待检,再进行QA抽样检查,徐兴山、黎克群要拉货和过塑。2018年,***等人要从1、2、4楼OQC检验室分别拉货至4楼成品待入库区。***腰杆闪到了,给我反映过,要做手术,给我打电话请假,反映的具体时间记不起了,她是拉货之后给我反映的。
6.调查陈家德、谢茂笔录证实,谢茂、陈家德是公司工务部经理和设备维修课长并电梯安全管理,公司的电梯都有维护记录,A区2号电梯发生故障有记录。2018年11月29日电梯发生故障,当天就维修好了,11月30日没有电梯发生故障维修记录等情况。
7.平伟公司货运电梯照片证实,平伟公司货运电梯2019年7月24日能正常运行。
8.医疗鉴定申请书、委托鉴定书等书证证实,2019年7月23日***申请梁平区医学会对其腰腿疼痛是否与外力有关进行鉴定,梁平区人社局于同年7月31日委托梁平区医学会对梁平区人民医院出院诊断“腰椎间盘突出症”进行医疗鉴定,作出是伤与病的医疗鉴定结论。
9.医疗技术鉴定意见书、参加鉴定会人员签到表、送达回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执业医师证、医学会鉴定中心专家推荐表、医学会章程等书证证实,梁平区医学会具有医学技术鉴定资格,该会于2019年8月6日作出梁医学字【2019】3号医疗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中专家分析意见:(一)***女,44岁……。(二)2018年11月30日在重庆市平伟实业有限公司运送物品时,不慎腰部伤,伤后腰部疼痛,……。(三)腰椎间盘突出症,病与伤的相关因素。1.***是2018年11月30日在重庆市平伟有限公司推运物品中发生的腰伤痛,未引起重视还坚持正常上班……;2.根据病历资料显示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3.在2018年11月30日腰伤后无再次受伤;4.腰5/骶1椎间盘向后向左脱出,相应椎管狭窄(手术证实);5.鉴定现场检查风脊椎前屈后伸及侧弯活动受限;6.2019年8月1日鉴定专家阅读***在重庆市梁平区人民医院MRI提示:腰5/骶1椎体相邻信号异常提示终板炎存在,椎间盘膨出伴左向后突出,伴有左侧神经根受圧。鉴定意见:根据被鉴定人***的受伤过程、临床特征及MRI检查结果,陈峥嵘主编《现代骨科学》……。本例伤与病争议案鉴定为:被鉴定人腰椎间盘突出症,椎间盘退行性改变是基础,用力可能为腰椎间盘突出症的诱发因素。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
重庆市渝万司法鉴定所(2019)渝万鉴字第2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资格证、情况说明等书证实,重庆市渝万司法鉴定所及相关鉴定人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2019年9月16日,该所作出(2019)渝万鉴字第2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分析说明,根据案情、书证资料、结合鉴定时检查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如下:被鉴定人自述入院前4天,上班与同事拖重物时突然出现腰部疼痛,活动后加剧,休息后缓解入院,MRI提示……。资料显示……。综上所述,临床表现、MRI检查综合分析,被鉴定人在突然的腰用力情况下出现腰痛,左下肢麻木、胀痛等不适症状,分析诊断,被鉴定人腰椎间盘突出症考虑为自身基础疾病(腰5骶1椎间盘变性)基础上,与外力(推重物)作用的参与有一定关系,考虑为诱发因素。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腰椎间盘突出症诊断成立,与外力(推重物)作用的参与有一定关系,考虑为诱发因素。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梁平区人社局提供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1.对梁平区人社局提供的程序性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工伤认定程序合法;2.对平伟公司、***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证明了***在工作中腰受伤,诱发腰椎间盘突出症的事实;3.对梁平区人社局调取的黎克群、陈小燕的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陈家德、谢茂的证言、电梯维修报告、电梯照片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直接证明当天货运电梯与楼面不存在高低差的事实;4.医疗技术鉴定意见书的合法性有异议,梁平区医学会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鉴定意见书不合法。
第三人平伟公司对梁平区人社局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梁平区人社局、第三人平伟公司对***提供的重庆市渝万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本院审查认为,1.梁平区医学会系社会团体法人,该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包括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但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工伤认定程序中证据的收集未作具体规定,《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法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1989年4月4日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因此,梁平区人社局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梁平区医学会对相关医学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并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委托鉴定合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公正的进行鉴定,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梁平区人社局作为委托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对委托鉴定事项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可能引导鉴定机构作出偏向性鉴定结论,违背了《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客观公正原则,本院在此予以指正。梁平区医学会根据被鉴定人***的受伤过程、临床特征及MRI检查结果等,作出的鉴定意见,较为客观、公正,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2.陈家德、谢茂的证言、电梯维修报告、电梯照片等证据的虽然真实性,合法性,但不能直接证明***与黎克群当日使用货运电梯时的客观状况,并不能排除当日货运电梯没有出现安全故障的情形,不具有关联性,不以采信。原、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客观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原告***到第三人平伟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品管部QA员。2018年10月17日,***与平伟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2018年11月30日8:30左右,***与同事黎克群,用叉车将该公司1楼OQC房间的产品材料通过货运电梯运送到4楼库房待检。***与黎克群在推叉车出4楼货运电梯时,因货运电梯底面比4楼地面低4-6厘米,***与黎克群用力推拉过程中,***突感腰部疼痛,便对黎克群说:“糟了,我腰杆闪到了,有点痛”***与黎克群将产品材料运送到库房后,向组长李琼反映其腰杆闪到了,有点不舒服,但坚持继续上班。12月1日,***在药店购买了红花油擦腰部,仍坚持上班。12月3日,***因腰部疼痛加剧,左脚麻木,到梁平区人民医院门诊检查、治疗,肌电图/诱发电位检查结论:“左侧股外侧皮神经损害”,经并行MRI检查,药物治疗,病症缓解无明显。12月4日至12月14日,***到梁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12月7日做了腰椎间盘髓核摘除手术,出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2018年12月29日,平伟公司申请对***受伤进行工伤认定,梁平区人社局于2019年1月9日受理。2019年2月1日,梁平区人社局决定中止工伤认定程序,2019年3月18日,***以梁平区人社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向重庆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6月21日,重庆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梁平区人社局对***的工伤认定申请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019年7月23日,梁平区人社局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医学鉴定,同日,***申请由梁平区医学会进行医学技术鉴定,并提供了相关病历资料,梁平区人社局于同年7月31日委托梁平区医学会进行鉴定。2019年8月6日,梁平区医学会作出梁医学字【2019】3号医疗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根据被鉴定人***的受伤过程、临床特征及MRI检查结果……。本例伤与病争议案鉴定为鉴定***腰椎间盘突出症,椎间盘退行性改变是基础,用力可能为腰椎间盘突出症的诱发因素。2019年8月22日,梁平区人社局认为***所患腰椎间盘突出症,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梁平人社伤险认字[2019]13号认定工伤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并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平伟公司、***。2019年9月16日,经***委托,重庆市渝万司法鉴定所作出(2019)渝万鉴字第2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鉴定***腰椎间盘突出症诊断成立,与外力(推重物)作用的参与有一定关系,考虑为诱发因素。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梁平区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有工伤认定法定职权。原告***对被告梁平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原告***、被告梁平区人社局、第三人平伟公司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在2018年11月30日工作过程中是否受到事故伤害;二是***患腰椎间盘突出症与事故伤害是否有因果关系;三是***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现评析如下:
关于***在2018年11月30日工作过程中是否受到事故伤害的问题。
1.不能否定平伟公司货运电梯在2018年11月30日***、黎克群使用过程中没有出现安全故障。***、黎克群系当日使用货运电梯的当事人,二人均证实当日货运电梯底面与4楼地面有4-6厘米的落差,货运电梯出现了安全故障。梁平区人社局调取的陈家德、谢茂的证言,电梯维修记录等证据,证实平伟公司货运电梯维修情况,但不能直接证实当日***、黎克群在使用货运电梯时未出现上述的安全故障,从而否定***、黎克群陈述的事实。因此,梁平区人社局认定当日货运电梯没有发生安全故障,证据不足。
2.***在2018年11月30日工作中腰部受到了伤害。当日,因货运电梯底面与4楼地面有4-6厘米的落差,***与黎克群用力推叉车出货运电梯时,***突然感到腰部疼痛,对黎克群说:“糟了,我腰杆闪到了,有点痛”。事后,***又向组长李琼报告推叉车出电梯时,腰杆闪到了,有点痛的情况。“腰杆闪到了”、“闪了腰”等是民间俗语,医学用语就是“腰部损伤”,这种腰部损伤,一般没有外在的伤痕,内部腰椎等组织有损伤。***陈述、黎克群和李琼等人的证言,梁平区人民医院病历等证据,相互印证了***腰部损伤的事实。梁平区医学会在鉴定意见书中分析认为***运送物品时不慎腰部伤,腰伤后无再次受伤等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在2018年11月30日工作中腰部受伤的事实。梁平区人社局认为梁平区人民医院诊断***系腰椎间盘突出症,并无腰部受伤记载,据此认定***没有受伤,证据不足。
3.***在2018年11月30日工作中腰部受伤,与货运电梯出现安全故障有因果关系。***与黎克群二人推叉车进出货运电梯,因叉车载有产品材料1000余斤,货运电梯出现电梯底面与4楼地面有4-6厘米落差的安全故障,***、黎克群用力推拉叉车出电梯,导致***腰部受伤,与货运电梯出现安全故障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关于***患腰椎间盘突出症与2018年11月30日腰部损伤是否因果关系问题。
1.梁平区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书中专家分析意见、病与伤的相关因素载明:***是2018年11月30日在平伟公司推运物品中发生的腰伤痛,未引起重视还坚持正常上班……;根据病历资料显示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在2018年11月30日腰伤后无再次受伤;腰5/骶1椎间盘向后向左脱出,相应椎管狭窄(手术证实);鉴定现场检查风脊椎前屈后伸及侧弯活动受限;2019年8月1日鉴定专家阅读***在梁平区人民医院MRI提示:腰5/骶1椎体相邻信号异常提示终板炎存在,椎间盘膨出伴左向后突出,伴有左侧神经根受圧。作出鉴定意见认为:根据被鉴定人***的受伤过程、临床特征及MRI检查结果,陈峥嵘主编《现代骨科学》……。本例伤与病争议案鉴定为:被鉴定人腰椎间盘突出症,椎间盘退行性改变是基础,用力可能为腰椎间盘突出症的诱发因素。
2.重庆市渝万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中分析说明,根据案情、书证资料、结合鉴定时检查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如下:被鉴定人自述入院前4天,上班与同事拖重物时突然出现腰部疼痛,活动后加剧,休息后缓解入院,MRI提示……。综上所述,临床表现、MRI检查综合分析,被鉴定人在突然的腰用力情况下出现腰痛,左下肢麻木、胀痛等不适症状,分析诊断,被鉴定人腰椎间盘突出症考虑为自身基础疾病(腰5骶1椎间盘变性)基础上,与外力(推重物)作用的参与有一定关系,考虑为诱发因素。
根据上述两份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2018年11月30日腰部受伤与腰椎间盘突出症之间有一定关系,系诱因。
***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梁平区人社局认定***在2018年11月30日未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这一争议焦点,本案不作认定,由梁平区人社局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梁平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撤销,并判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原告***提出判决撤销被告梁平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梁平人社伤险认字(2019)1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二、由被告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登    平
人民陪审员 吕清秋人民陪审员黄策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