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2639号之一
原告:广东***道路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八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5C3KY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平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80213441。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楚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福生大道230号2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508345XF。
法定代表人:张成方。
原告广东***道路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平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楚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道路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道路照明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道路照明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申请费2756.83元,共计2781.83元,由原告广东***道路照明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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