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苏卉重庆平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民辖终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2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平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8021344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平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5民初2677-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称,1.2018年10月25日,被上诉人重庆平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伟公司)就同一事实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2月25日,该院以平伟公司未仲裁前置为由驳回起诉,平伟公司隐瞒此事向贵院提起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2.平伟公司在向重庆市梁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已超过一年时效,在仲裁驳回后又未在15天内起诉,已丧失诉权;3.上诉人**与平伟公司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重庆市江北区。4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没书面通知上诉人听证。综上,上诉人**认为梁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向用人单位预借支款项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纠纷应由用人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但若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预借支款项的,应属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本案被上诉人平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时诉称,**、苏卉原系平伟公司的职工,2016年11月,**、苏卉等四人到德国出差,从平伟公司借款20000.00元。出差回来后,**实际报销金额为21446.93元。平伟公司财务人员未将出差前借支的20000.00元予以扣除,导致**多领20000.00元,至今未归还。2017年2月,**、**先后从平伟公司离职。2019年4月,平伟公司向重庆市梁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市梁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仲裁处理范围而作出渝**劳人不字【2019】第1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平伟公司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原审被告偿还预支款20000.00元。所以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平伟公司所在地系重庆市梁平区,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重庆平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起诉状列明的被告除胡瑜外,还包括**。因本次裁决系确认**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不涉及苏卉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本院在裁定书中未将其列为当事人并向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既减轻了与本案管辖权异议无关的当事人的诉累,也便于本案诉讼活动的有效开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牟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