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平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3民初26883号
原告:重庆平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802134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明秀,女,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重庆平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重庆平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归还原告22186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其理由:被告原系原告公司员工,职务为外销经理,于2017年2月离职。2016年11月,原告派遣被告等4人前往德国参加慕尼黑参展,差旅费应由原告报销。出发前原告预支被告20000元,并划入被告账上。出差返回后,被告从原告处报销差旅费21446.93元。因原告财物人员失误未将原告领取的预支款从报销费用中扣除。另,被告在2008年9月从原告处领取“备用金”5000元,用于公司拓展业务,尚有2186元未归还。原告财物人员多次要求其归还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适用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又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发生在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领取“预付款”、“备用金”其用途均是为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与双方劳动关系密切相连且不可分。故本院认定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属劳动争议。由于该争议原告未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先行裁决,该前置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其请求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平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谢明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