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杨园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江苏杨园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615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杨园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杨北路三官塘桥堍。
法定代表人:王治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国良,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江苏杨园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71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江苏杨园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0元、保全费3170元,合计7720元,由被告***负担。根据江苏杨园生态环保有限公司的请求,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772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多处银行帐号,扣划到位1567元,已收做执行费,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证券。
2、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并未申报财产。
3、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信息,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宝马牌汽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09年8月1日,车牌号为浙C×××××,执行中已登记查封,查封期间为2019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0日,查找无着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执行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和限高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寄送失信决定书及传票,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5、执行中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6、执行中向申请执行人寄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案执行标的507720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EMS面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找无着暂无法处置的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徐 鑫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陶建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 健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