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杨园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杨园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5民初26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杨园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杨园生态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杨园生态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4元,减半收取2167元,由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建荣
书记员  陈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