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恢279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高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汪疃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申请执行人威海高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03民初58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03民初581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