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执3139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高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汪疃村。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0月18日出生,住威海市文登区。
申请执行人威海高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03民初58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
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于2020年11月19日、2020年12月23日、2020年12月29日先后3次对被执行人**发起网络查控,发现银行账户内有少量存款,账号均已冻结,无证券、股权等。其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限制消费令,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2月29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58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