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执保901号
申请人:威海高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临港技术开发区旺疃镇旺疃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申请人威海高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58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人威海高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同意执行前和解。为确保申请人合法权益,本院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