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县龙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504执保282号
申请人:泸县龙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县嘉明镇工业园区罗桥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72756831U。
法定代表人:冯灵。
被申请人: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99号1幢3层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7Q8UL0Q。
负责人:**。
被申请人: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玉沙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17800A。
法定代表人:曹谦。
申请人泸县龙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价值6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650万元的财产。
保全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财产,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