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邑县晋原镇宏信建材经营部与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川0105民初7321号 原告:大邑县晋原镇宏信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小东街34号。 经营者:魏淑琼,女,195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玉沙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大邑县晋原镇宏信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宏信经营部)与被告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信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一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信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建公司支付宏信经营部合同尾款1548429.07元(6298429.07-4750000)及资金占用利息178069.34元(以1548429.0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22年6月27日起计算至2023年2月12日)。审理中,宏信经营部将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变更为以1548429.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的标准,自2022年7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一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3日,宏信经营部与一建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宏信经营部向一建公司提供页岩配砖、空心砖、多孔砖等材料。合同签订后,宏信经营部依约提供了材料。2022年1月27日双方办理了结算,两份合同结算总价为6298429.07元。但一建公司仅向宏信经营部支付合同款共计4750000元,余款1548429.07元经宏信经营部多次催收无果。故宏信经营部起诉来院。 一建公司辩称,对欠付货款无异议,但资金占用利息的标准仅应上浮30%。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9年6月3日,宏信经营部(供方)、一建公司(需方)签订两份《产品购销合同》两份,约定由宏信经营部向一建公司提供页岩配砖、空心砖、多孔砖等材料。材料供货结算办理流程:需方两名收料材料员签字-提交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需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审核加盖安全生产管理部印章。需方加盖印章的结算书方可作为最终结算凭证。供货完毕后,供需双方应办理材料供货结算,否则货款尾款不予支付。供方已对本工程的资金情况作了充分了解,供方同意需方按照本工程建设单位资金到位情况给予货款的支付。即在建设单位资金到位的情况下需方按照已收建设单位工程款与已完产值的比例向供方支付货款,在供货结束前每次货款支付比例不超累计已供货款的80%,余下货款在供货结束验收合格且办理完结算后6个月无息付清。 2022年1月27日,双方就案涉合同办理了结算,产生两张结算单。其中一张结算单上载明结算金额为3770406.69元,另外一张结算单上载明结算金额为2528022.38元。该两张结算单均有宏信经营部在材料供应商处**及法定代表人魏淑琼以及经办人**的签字,需方处有一建公司**以及相关项目管理人员签字。两张结算单上载明的合计结算总金额为6298429.07元。 一建公司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21年2月8日期间向宏信经营部合计付款金额为475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涉争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宏信经营部与一建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欠付货款以及资金占用利息。本院认为,双方对欠付货款金额1548429.07元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且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一建公司应向宏信经营部支付欠付货款。对于资金占用利息,本院认为,结合一建公司的违约情形、违约的持续时间、违约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对于宏信经营部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酌情支持为以1548429.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55%(3.7%×50%)的标准,自2022年7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对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对宏信经营部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大邑县晋原镇宏信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1548429.0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548429.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55%的标准,自2022年7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大邑县晋原镇宏信建材经营部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88元,**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